朱发〔2008〕53号
朱阳镇信访工作绩效问责暂行规定
为进一步强化各村、各单位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,强力推动“事要解决”,强化信访工作绩效,有效地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镇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按照“属地管理,分级负责”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村、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村、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,对信访工作负总责。
第二条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不稳定因素,必须以“案结事了、停访息诉、群众满意”为标准,在规定期限内办结。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,必须引导其进入信访事项三项终结程序,加强稳控管理。对信访事项办结或终结后,仍坚持重信、重访、非正常上访的,必须进行法制教育和依法处置。
第三条 镇群众工作站要加强对交办信访事项和不稳定因素的督查督办,对重视程度不高、案件办理缓慢、解决问题力度不大,或者信访事项办结、终结后又发生赴京到省、三门峡市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的行政村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。
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镇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,对信访案件包案人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:
(一)推诿、敷衍、拖延信访事项和不稳定因素办理,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;
(二)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;
(三)信访事项办结或终结后,又发生赴京到省、三门峡市多次重复信访或重复非正常上访的;
(四)对应该进行信访评估而未评估,或在评估中弄虚作假引发上访的;
(五)信访问题严重,被镇党委、政府或上级部门点名批评的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镇党委书记、镇长、纪委书记,共同对有关村、镇直镇办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:
(一)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不稳定因素久拖不决、久拖不办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二)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,导致重复信访的;
(三)信访事项办结或终结后,又发生赴京到省、三门峡市重复集体上访或多次非正常上访的;
(四)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本村、本单位信访问题多发、频发的;
(五)信访问题突出,被镇党委、政府或上级通报批评的。
第六条 对发生赴京到省、三门峡市、灵宝市恶性上访事件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、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依法依纪对该村、该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必要时,进行组织处理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中共朱阳镇委员会
2008年7月6日
主题词:信访 绩效问责 规定
中共朱阳镇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6日印发
(共印80份)